自2017年来,周某甲失踪不归至今已经四年,其妹妹周某乙一直照顾哥哥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周某甲妻子赵某一直在外打工,偶尔会与子女视频聊天及购买生活用品。2021年,周某乙申请对周某甲宣告失踪,在周某甲被宣告失踪后,又要求赵某对其子女履行监护职责,赵某拒绝。
【分歧】
赵某多年在外打工,不实际照管未成年子女,是否构成遗弃,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多年在外打工,但是其偶尔还是与子女聊天,以及给子女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只是对子女的监管责任没有尽到,赵某的行为并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赵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有给子女购买生活用品,但是其长年不履行监护人职责,且在被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时,明确表示不会履行监管义务,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周某甲的子女尚欠年幼,均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次,赵某身为两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同时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她对两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虽然赵某明确表示不想监管两未成年子女,但是赵某平时也会与子女进行视频聊天以及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等,其不想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同时,赵某对两未成年子女只是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赵某的行为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符合。
综上,赵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