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某公司维修机器过程中不慎受伤,但未获得相关赔偿款项。吴某离开公司后遂申请了工伤认定,2020年10月吴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吴某的工伤认定,经两审裁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向大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2021年11月,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吴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4项损失合计126000元。吴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调解初始,基于过往诉讼和仲裁所累积的负面情绪,双方都比较激动,一直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考虑到本起纠纷已经过了为期一年的诉讼和仲裁,为了减少对立情绪和降低诉讼成本,让伤者尽快得到赔偿,承办法官针对争议焦点,耐心、详细地向双方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努力劝导双方各让一步,做到换位思考。
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情绪逐渐平稳,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赔偿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四项赔偿金总计116000元,并且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转账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