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相约到长江捕鱼,渔获物中竟有长江鲟、岩原鲤等国家级保护动物。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二年三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共同赔偿生态损害损失12.5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
重庆广阳岛是长江上游最大的江心绿岛,有“长江风景眼”之称,其沿线所有长江水域均为禁捕区。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姜某和逯某相约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岛兔儿坪水域(为禁捕区)捕鱼。杨某与姜某将此前藏匿在江边的两副三层刺网下到长江水域,逯某负责望风。次日1时许,姜某在车中等待,杨某和逯某到江边收网,并将捕获的7条渔获物装入编织袋。后姜某、逯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杨某逃离现场。
经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三名被告人捕获的7条渔获物中,有5尾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1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原鲤,1尾为翘壳鱼。被告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明确禁用的渔具。
案发后,姜某、逯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尾长江鲟被依法放回长江,岩原鲤和翘壳鱼作无害化处理。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岸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逯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当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孙利东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