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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作者: 日期:2023年10月08日

①因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生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寻衅滋事;

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③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④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不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①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导致行为人寻衅滋事;

②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该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③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威胁或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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