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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刷流水”赚钱 两男子协助转移赃款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 日期:2023年10月08日

 两男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等犯罪活动,仍心存侥幸积极参与,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帮他人“刷流水”赚钱案,以被告人王某、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均被判处罚金。

  202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去漳浦找孙某(另案处理)买香港手机卡,并让其帮忙下载“飞机”软件,其表示想要帮人“刷流水”赚钱,孙某就将其之前来买香港手机卡的顾客“张某”介绍给王某。后“张某”就让王某拉人来帮助其“刷流水”,拉来的人每刷一万元流水,就给王某人民币50元的报酬。王某介绍朋友洪某给“张某”刷流水赚钱,洪某每刷一万元流水“张某”可以给洪某100元的报酬,后洪某表示同意。

  2022年3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洪某一同开车从厦门出发前往漳浦,次日,王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将洪某带到福建省漳浦县某KTV旁边后就离开了,后洪某坐上在此等候的车,车上另有其他三人,洪某提供其名下三张银行卡,车上人员用洪某提供的银行卡就在车上进行“跑分”活动,有需要人脸识别时洪某予以配合验证,在车上“跑分”约3个小时后结束,洪某非法获利一千余元,王某未获利。同年4月4日,洪某又想“跑分”赚钱,便联系好王某后打车从厦门前往漳浦找王某。此次跑完分后“张某”将洪某与王某两人的微信拉黑,两人均无获利。

  经专项审计,被告人洪建新名下三张银行卡账户涉及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的三张银行卡,总共入账金额为1048744.25元。2022年5月7日,被告人洪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等,仍介绍洪建新参与,而洪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仍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并提供本人三张银行卡及人脸识别予以配合验证,协助接收、转移资金人民币1048744.25元,其中属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7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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