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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作者: 日期:2023年10月08日

 电影《孤注一掷》里犯罪分子一句句猖獗的口号,影射了防不胜防的电信诈骗套路和被骗后支离破碎的家庭。其实,电影中看似耸人听闻的网络诈骗却离我们很近。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汪某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本案是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例利用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提供前期帮助的案件,是一种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新型犯罪。

  看直播下软件领福利,没成想落入“骗局”

  “我被诈骗了,要报案!”2021年1月7日,杨某某来到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报案称,2020年12月25日,在观看快手主播姜某直播期间,通过主播推荐关注了微信公众号“佳顺百货”,该公众号发来信息称,可通过每日签到、下载软件等方式领取一些奖励,便下载了“聊友”软件,又通过“聊友”客服推荐,下载了“探友”软件,“探友”客服告知在此软件内做任务可领取福利,杨某某按照客服的提示操作下被骗人民币8万余元。

  2021年1月8日,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将此案立案侦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汪某某等12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2023年6月9日,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联系主播宣传推广,骗取百万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快手结实上线“老六”,二人协商由“老六”向汪某某提供微信公众号,汪某某负责向微信公众号引流,“老六”按照引流人数向汪某某支付费用。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汪某某为牟利,招募人员在上海成立工作室,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银行卡接收上线“老六”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手机、支付引流报酬等。汪某某等12名被告人通过微信、快手等联系粉丝较多的主播,利用主播的知名度,让主播直播时引导粉丝关注“佳顺百货”等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公众号。

  汪某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共向约40万名不特定人员宣传推广关联电诈的微信公众号,已经过核实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后被骗的被害人6人,共计被诈骗人民币453807.54元。12名被告人按直播间粉丝关注微信公众号的人数获得信息推广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余万元。

  控辩双方存争议,明确法庭调查重点

  第一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因罪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机关认为,汪某某等12名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老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利仍帮助“老六”推广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公众号,使得被害人关注指定的微信公众号后被诈骗,同时,12名被告人对公众号进行了长达九个月的推广,与“老六”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可推定为存在共谋,因此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共犯。辩护人认为,12名被告人与“老六”不存在共谋,各被告人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条分缕析理案由,抽丝剥茧察秋毫

  根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合议庭通过阅卷、查阅大量资料、开庭审理等过程,认为12名被告人不应以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诈骗罪的指控,合议庭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各被告人与诈骗实行犯“老六”存在共谋,12名被告人是为了获得引流的推广费,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且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而是为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进行前期发布信息的帮助行为,是一种犯罪预备。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单独评价、独立入罪。同时,将各被告人行为评价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契合该罪将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的情形。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合议庭认为,12名被告人只实施了推广微信公众号的引流行为,是前期帮助行为。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帮助。另外,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着力点在犯罪对象上,即在直播间粉丝上,而不是全面辅助上线“老六”实施犯罪。12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控辩双方变更意见,裁判结果终确定

  再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辩护人改变了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均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利用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法院综合考虑12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地位作用、一贯表现、返赃情况、认罪认罚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涉网络犯罪案件中,重点打击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对涉罪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从轻处罚,给其悔过自新机会。

  典型意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针对以网络为工具的新型网络犯罪,专门规制滥用信息网络实施关联性传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打击滥用信息网络非法行为的重要司法作用。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是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例利用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提供前期帮助,是一种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新型犯罪。本案涉案被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在该类案件办理中,更加注重端口前移和源头治理,经过公开审理,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法官说法等形式扩大宣传,进一步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互联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能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正确识别、下载手机软件,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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