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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花的钱 分手后咋算账?

作者: 日期:2023年10月19日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情侣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花费被称为“恋爱开销”,然而若是这段恋情没能走到最后,这些开销由谁买单,往往会引起纠纷。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5月23日,林女士与叶先生成为情侣。林女士没想到的是,这段恋情只持续了3个多月——同年8月29日,她意外发现男友与张小姐等多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

林女士说自己一共花了6729.14元用于恋爱中的日常支出,包括吃饭、买机票等,还借给叶先生6000元。她要求叶先生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并赔礼道歉,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林女士称,叶先生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导致其支出了恋爱费用。因此,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应该一人承担一半,并且叶先生应该把借款全部返还。

叶先生辩称,分手之后,其父亲替他偿还了4000元,而且林女士到自己家中时,家人给了她2000元红包,加起来,其欠林女士的款项早就还清了。至于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正常的社交开支,且无法证明是双方一起的开销。

本案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支出,在双方分手后,能否主张一半的返还。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情形应视为赠与,该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本案中,林女士支付恋爱期间共同聚餐的费用、往来的机票属于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叶先生的亲属支付给林女士的见面红包则属于赠与行为,故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另,经查林女士与叶先生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经结算确认叶先生向林女士借款4000元未还,叶先生父亲代儿子向林女士返还全部欠款,现林女士主张叶先生还需返还欠款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情侣间转账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金额,应认定为赠与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评判恋爱期间金钱往来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作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结合金额的大小、用途进行评析。

本案中,无论是叶先生长辈给林女士的见面红包或者是林女士与叶先生在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双方并无借贷或共同分担的意思表示,而赠与的钱财一旦交付对方,所有权已转移受赠人,赠与人不可在赠与完成后反悔及主张返还。

这类情形属于无偿赠与

赠与的最大特点是在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情侣间的金钱往来甚多,而典型的无偿赠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一是恋爱期间为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该笔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赠与;二是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钱财;三是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应视为爱意表达,亦应认定为赠与。

这类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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