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张丽娟
前段时间,市民张大姐一家遇到了难题:离异单身多年的弟弟猝然离世,没有子女也没留下遗嘱,他名下的一笔遗产该怎么分割呢?10月17日,记者了解到,在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法官的调解下,这场继承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遗产引发纠纷
2003年8月12日,太原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张海(化名)与妻子小申登记结婚。5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之后,张海再未结婚。张海家有兄弟姐妹5人,三儿两女,张海是兄弟中的老小,张家二老和大儿子、二儿子均已不在人世。
去年9月,张海因病去世,张家大姐含泪处理后事时发现,张海生前的社保账户里还有94782.58元,这笔钱可以取出来继承,但是此时问题来了:张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子女,这笔遗产该由谁继承呢?
张家人商量来商量去,决定向人民法院求助:“让法院替咱们家把这笔遗产分割清楚。”于是,张大姐将诉前调解申请递交至杏花岭区法院,要求与妹妹共同继承张海的社保账户。
案件分流至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遗漏了3名继承人——即张大哥的两个女儿和张二哥的儿子,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他们3人也应作为继承人参加诉前调解。
很快,冯建军主持了现场调解,张家5名继承人悉数到场,当事人就案件的继承主体及继承份额众说纷纭、各持己见。
张大姐和张二妹认为,由于父母、兄弟相继离世,现在同辈健在的只有姐妹两人,她们是小弟张海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理应由她们二人共同继承。
张海的两位侄女经咨询律师后提出,父亲张大哥也有继承权,她们可代位继承相应份额;张二哥的儿子也认为,父亲是今年年初去世的,去世时间是分割遗产之前,且生前未表示要放弃继承弟弟的遗产,所以自己也可以继承。
法官厘清关系
冯建军法官耐心剖析本案所涉的家庭结构,排列清楚继承顺序,向大家模拟演示继承权在家庭内部的分化路径,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被继承人张海已离异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因此张海的遗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
张大哥先于张海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侄女张晓(化名)与张伊(化名)可以代位继承张大哥继承的份额。张二哥在张海遗产未分割之前去世,且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张二哥的儿子张林(化名)可以转继承。
经法官主持调解,姑侄双方握手言和,愉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海名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金额中的34782.58元用于被继承人的骨灰安葬事宜支出,由张二妹保管,安葬费用不足部分由保管人承担;张大姐与侄儿共同监督款项的使用;剩余6万元,由大姐继承1万元,妹妹继承1万元,侄子张林继承4万元,侄女张晓与张伊自愿放弃财产的继承份额,且不承担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
适用代位继承
近日,当事人均领到了民事调解书,张海的妹妹如释重负,感慨道:“法官为这个案子不厌其烦,多次为我们做工作,才让我们一家人化解了纠纷。”
“财产有价,亲情无价。处理家事纠纷,法院要兼顾法、理、情的统一,努力通过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纠纷,尽力修复家庭成员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谈到这件继承案,冯建军解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显著增加的新变化,为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作出规定,扩大了继承权的范围,新增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尽力妥善分配逝者遗产,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