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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他人反受伤,损害后果该由谁“买单”

作者: 日期:2023年10月19日

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胡明冬

多次采取挥拳、勾脖子的方式挑衅他人,被他人甩开后发现手指骨折,这一损害后果该由谁来“买单”?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受伤害者的诉讼请求,纠正了“伤者为大”“有损必赔”的错误观念。

案件回顾

周先生和蔡先生是邻居,因邻里纠纷积怨颇深。一天,周先生路遇蔡先生向其挥拳,并用手勾住蔡先生身体往后拽。蔡先生用力挣脱时扳到周先生左手,造成周先生左手手指骨折,周先生为此花费医疗费近三万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对此不予刑事立案。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先生将蔡先生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由蔡先生承担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先生多次采取挥拳、勒脖子等方式挑衅被告蔡先生,侵害了被告蔡先生的身体和行为自由。被告采取的甩手挣脱行为均以摆脱原告纠缠为目的,是典型的防御、应急行为,也是一般人在遇到纠缠或遭受人身侵害时通常会采取的本能反应,是为了阻却原告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被告主观上也不具有导致原告受伤过错。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蔡先生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为宣传共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达到“小案大治理”的目标,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地的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组织村民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村党支部书记向当事人及现场的村民们详细宣讲了由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指导制定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们按村规民约自我约束、避免矛盾、化解纠纷,传习“以和为贵、以邻为善”的良好家风和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以村规民约为基础规范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营造和谐安宁的邻里关系,共同提升居住幸福感,争创“无讼村”。

以案说法

《民法典》规定,追究侵权责任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即责令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受害人要向他人主张赔偿,就必须有归责事由,从而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救济的内在合理性。如果行为人非出于过失,在道德上无可非难,则不应负侵权责任;而个人自身行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应自负责任,既是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社会有序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确立了各项权利的应受保护属性,侵害这些权利,《民法典》应当提供救济。此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利益的,也应予以负面评价。该案原告多次挑衅被告并实施侵害被告身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所采取的甩手挣脱行为属于典型的防御、应急行为,并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具有违法性,属于合法行为。

“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过错责任制度意味着“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过错就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也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本案纠纷由原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告在防御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肢体接触,被告本身并不希望也无法预见到其防御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原告损害,且在摆脱原告的束缚后,被告未进一步延续肢体冲突,并不存在事后防御行为。被告的防御行为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该案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纠正了“伤者为大”“有损必赔”的错误观念。若公民针对侵害行为采取的最低限度的防御、应急行为也要动辄得咎,一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会伤害公众对法治最朴素的感情认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会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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