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当前位置:虎门律师网 >> 案例解析 >> 浏览文章

顾客就餐酒精燃料误被当水喝 法院判决饭店承担80%的责任

作者: 日期:2023年11月04日

本是一个开开心心和朋友聚餐的晚上,没想到从水壶里倒出来的竟然是液体酒精,喝了一大口酒精的刘先生只得连夜去医院就诊。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顾客诉饭店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刘先生诉称,2022年11月12日晚,其与朋友在位于石景山区的饭店就餐。就餐期间,刘先生及朋友多次向饭店要求提供茶水,半个小时之久无人应答。刘先生如厕返回时,看见吧台有一个水壶,该水壶的样式与饭店提供茶水的其他水壶一模一样。刘先生之前看见饭店的服务员一直从吧台取水给顾客,便认为饭店的服务员已经将他索要的茶水放置在吧台,因此,刘先生就将水壶带回了饭桌。

  之后,刘先生将水壶的透明液体倒入水杯之中,该透明液体在外观上与他之前喝的水亦无任何异样。因刘先生口渴难耐,便将水杯中的液体饮下一大口。谁知喝下后顿时感到胃部和食道灼烧,经询问饭店才知晓,该水壶的液体是供火锅使用的酒精燃料。刘先生的身体开始出现中毒现象,同伴立即将刘先生送往医院救治。

  刘先生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均由饭店的过错导致,饭店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0417.89元。

  被告饭店辩称,刘先生所产生的损失系自身过错行为所致,饭店并不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先生与朋友在饭店就餐,误食摆放在出菜口的圆型水壶中盛放的燃料酒精,致其甲醇中毒。饭店使用的燃料酒精中含有甲醇,属于危险化工产品,但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疏于管理,将易燃物品搁放在就餐的环境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同时,刘先生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事物应具有分辨能力,放置燃料酒精的圆壶外有模糊的提示标志,刘先生对其取用的水壶疏于观察而直接饮用,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刘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确认双方责任时认定刘先生承担20%的责任,饭店承担80%的责任。最终判决饭店赔偿刘先生医疗费55430.17元、误工费2266.67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2.7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顾客来说,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饮用或食用并非酒店服务人员提供的饮料、食物时,应当注意观察,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莹


虎门律师  虎门刑事律师  虎门刑事辩护律师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