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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作者: 日期:2023年11月10日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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