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纠纷,虽然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
何某与王某双方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离婚,但是都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审理时,何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经济困难,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还小,正在上小学,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仍坚持不愿意养孩子。
对此,法官认为,何某、王某双方互相推诿、视孩子为累赘的表现,严重不负责任,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给孩子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双方必须履行,现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亦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悖,故判决不准何某与王某离婚。
法官寄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都争着要孩子的抚养权,互相推脱小孩抚养义务的少之又少。孩子是树,父母是土,树要成长,土要给营养,夫妻双方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更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他们茁壮成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