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能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能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2、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辩护律师制作会见笔录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既能再次确认辩护律师的记载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又能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见中的有关事项发生争执时作为客观性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