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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应怎么认定

作者: 日期:2024年01月08日

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等于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除8小时乘1.5乘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等于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除8小时乘2乘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等于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除8小时乘3乘加班时间。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除非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综上,如果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一年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所有加班工资,除非劳动者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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