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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还是不同意多久出判决

作者: 日期:2024年0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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