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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过户

作者: 日期:2024年0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分割房屋后,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当事人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房产证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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