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选择辞去现有职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雇主递交书面通知书告知这一决定。
若劳动者正处在试用期中,他或她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阐述个人意向即可。
但是,当雇主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时,劳动者便可跳过提前申请环节,立即终止其与职场所签的劳动合同: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全面保障安全和劳动环境;没有按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所得薪酬;没有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职责。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