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辞退补偿金,将按照在公司服务的具体年限,每满一年即为一个计量单位(简称“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赔偿金额。
如果为公司服务的时间长达六个月但尚未达到一年,会将其视为等同于一整年的工作年限;而如果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也会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基本薪资的经济补偿。
对处在较高职位或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如的月度平均工资远超过所处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后,将会按照上述准则向支付高于三倍的基本薪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保证向提供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包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违法辞退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