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与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出抚养费用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支付方式。
如有可能,建议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以便保障双方都能够承受这笔支出。
若是确实无法进行分期支付,那么亦可考虑请求法院审查后适度减轻或暂停支付。
若未成为义务责任人的那一方仍旧面临经济困难,实在无法承担起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他们可通过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替代品,用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总而言之,我们都必须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这是不容推卸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