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个案件在补充侦查阶段出现任何问题需要提交给检察院再度审查,那么检察院将会重新计算它的审查起诉期。
补充侦查的次数原则上只有两次。
在审查批捕案件方面,我们要求检察院必须在接手案件后的七天内就做出究竟是否逮捕当事人的决策,当然,对于未经拘留的案件来说,决策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而若是涉及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那么这个时限还得进一步放宽为20天。
同样地,对那些需要被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而言,检察院应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做出最后的裁定,但是如果面对的是一些重大或者极其复杂的案件,那么我们会适时地再给予15天的延期。
至于控告申诉案件,由于其种类繁多,所以每个分类都有其特定的处置时间规定。
比如,举报线索的核实应该在三个月内完成,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审时限通常为三个月,若是遇到一些极其复杂的案件,这个复审时间段甚至可以延长到六个月之久。
另外,对于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不同类型的措施都有各自的最长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