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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作者: 日期:2024年05月06日

依据这一法条所制定的程序,公安机构有责任在对犯罪嫌疑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的三天之内,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并等待裁决。


而检察院则应该在此基础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然而,考虑到公安机构请求逮捕的时限可能存在延长的可能性,因此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的实际执行期常常会超过10个工作日。


据相关法条规定,若公安机构因特定原因无力在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他们有权将此期限顺延,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倘若造成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为团伙式实施犯罪行为、惯犯或者在多个城市进行流窜式犯罪活动的重罪嫌犯,公安机构提交逮捕申请的时限则可能最长延伸至30个自然日。


另外,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审查期也相应设定为七个工作日,因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法定期限定为37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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