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实际上涉及证人证言互相矛盾、证人证言自我矛盾以及证人证言对立等多种情况下的采信原则。
对此,我们应当全面掌握并遵循以下几点重要原则:
(1)证人证言存在不统一现象实属司空见惯,因此,在采信证人证言的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查寻证言产生分歧的原因所在;
其次,需对证言与其他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吻合程度进行细致审查;
最后,确认证言的客观性及可采性。
(2)当证人证言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时,切勿轻率地相信先前所作证言或者后来所作证言,而应认真剖析此前和此后分别所作证言的背景环境,评估其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干扰,证人改变原有证言的理由是否充分且客观,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符或相悖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得出是否采信、采信哪一份证言的明确结论。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出庭所作证词优于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庭所作证词便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在无法辨别某证人证言孰真孰假的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可能是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