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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作者: 日期:2024年0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约定劳务合同性质的行为并不被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该类合约应被定义为一般的劳作雇佣关系,因此并不享有医疗保障金、福利待遇等相关社保及福利权利。


然而,若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则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涉及到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建立却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应该在用工之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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