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并未等同于羁押。
从法律层面来看,逮捕乃是由检察院、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进行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为那些已经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通过在特定时间段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来达到案件调查和审判的目的。
而羁押则是指在经过逮捕或者拘留这两个步骤之后所产生的附属行为,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强制性手段,而是附属于拘留、逮捕这两种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