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逮捕期限方面,从当月某日起至次月同日止,共持续一个月时间。
若仅剩半个月未满,则按照实际天数以15天为基准进行计算。
而在测算月度从何时开始的问题上,设定方法如下:
若期限起算日期为本月的最后一天,则应将其视为关键参考点,并据此从该日起直至次月最后一天为止,定义为一整个月份的自然时长。
若次月同日并不存在于历法之中,那么在实际测算中,便需从当月某日起,一直延续到次月的最后一天,方可视为一个完整的月度周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