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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要说话吗

作者: 日期:2024年07月08日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需要出席法庭并提供相关证据。


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形,否则他们必须承担这份义务。


被害人可以对检方提出的起诉书中的罪名进行详细阐述,并且由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正式询问。


即便面临潜在风险,被害人们仍可考虑采取适当的隐藏措施,例如改变外貌或者使用变声器等方式来确保自身安全。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来说,他们享有诸多权利,如参与诉讼程序、委任律师为其代表人、举报犯罪行为、依法申请相关调查员、检察官以及法官回避等等。


同时,当有确凿证据表明被告之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构成侵害时,被害人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追求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倘若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未能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那么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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