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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会通知单位吗

作者: 日期:2024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若检察机关未对案件提起公诉,必当对外宣告这一决定,以示公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予起诉的裁定,必须依法进行公开宣布,并需将决定文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机构。


若案件当事人处于拘禁状态,应尽快解除其刑事羁押(此处指缓刑考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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