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此种情况下,具体补偿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患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已经表现出了病态症状,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等等。若不幸确诊为婚前已有精神疾病,但却未向配偶如实告知,使得对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选择与其结婚。那么在离婚之际,则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相反,若婚后发病,且夫妻之间有为彼此提供援助和照顾的法律义务,此时提出离婚将会变得相当复杂。尤其在讨论具体的赔偿方案时,需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因为并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款来硬性要求赔偿金额。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一方在离婚之后面临生活上的困境,另一方应当在自身住房等个人财产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援助与支持。然而,关于援助方式的具体实施方法,则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协议,便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裁决。因此,离婚之时,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救助是合理合法的。至于那些已确定为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或部分无法自理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离婚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其实都在法律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在离婚时应当给付一笔足够的经济支援或相应的财产,以便于确保这些患者在离婚后可以享有正常的生活条件,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