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财产协议,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且协商合意为前提条件,此即我们所坚持的原则。
此外,如果协议中的条款侵害到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的权益,那么这份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夫妻二人为保障双方共同利益,协议内容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并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伦理道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零六二条、第一零六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