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在离婚案件中,如若被告方未能出席法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有权依照其职权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鉴于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解后再行审判,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法院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一般会进行相应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而不是直接做出缺席裁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案件。
2、离婚案件涉及诉讼代理人者,除了那些确实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的人之外,其他人员仍然应该亲自出庭作证;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到场,也应当向法院提交详细明确的书面陈述意见说明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