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特定状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实施的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若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陷囹圄,则取保候审的状态往往会自动终止,原因在于逮捕行为标志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已升级至更为严格的程度。一经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接受羁押,不再享有取保候审的权益。如有必要解除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此举可能涉及到通知保证人、归还保证金等环节。然而,一旦逮捕令正式下达,取保候审的状态便会自动终止,无需另行进行解除程序。总而言之,逮捕之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逮捕令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