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房产售出所得之资金再度购买新房是否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设在您与配偶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然完全承担了解决房屋产权的费用,之后卖掉原有的住宅并利用所得之款项在婚后购置新的住房,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该新建住宅视为您和您的配偶所共有的财产。原因在于,婚后所购置的物品通常会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原来的婚前房产由您个人支付首付款,然后出售整个房产,再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原屋贷,且剩余资金再度购买新的房产,则此新购物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您个人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