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法律上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行获取和使用证据。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主要由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负责。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需求,但实际的取证工作通常需要由法定的机关进行。
1. 被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使用证据:
- 提出证据请求: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提出调取、鉴定、保全证据的申请。
- 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可以提供自己的陈述和辩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证据形式。
- 证人出庭:被告人可以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但需经法院同意。
2. 使用证据时,被告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提供无关证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为其辩护。”
3. 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4.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物证,调查新的证人,进行鉴定,或者补充、更正、核实证据。”尽管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往往需要依赖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有效地获取和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