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于在异地进行离婚诉讼的程序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原告需撰写正式的起诉状,并备妥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后续诉讼之用;
其次,将整理完备的起诉状及证据资料向具备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
第三步,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发出起诉状副本;
第四步,进入正式的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皆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最后,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是否批准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在异地进行离婚诉讼时,所需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例如结婚证书、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其次,若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则需提供由当地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文件;
再次,若被告下落不明,则需提供其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