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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漏罪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作者: 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刑法》第77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被发现存在未曾处理过的罪行时,其追诉时效该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通常情况下,此种情况应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点,则应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另一方面,若罪犯在被检察机关追诉的有效期间再次触犯法律并构成新的罪名,那么前次罪行的追诉时效将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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