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7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被发现存在未曾处理过的罪行时,其追诉时效该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通常情况下,此种情况应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点,则应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另一方面,若罪犯在被检察机关追诉的有效期间再次触犯法律并构成新的罪名,那么前次罪行的追诉时效将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