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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调查微信记录吗

作者: 日期:2024年08月26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夫妻分手离婚属于民法规定范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即便是在原告依法向法庭提出相关要求之后,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并不会主动介入并调取被告方在微信号上的聊天记录等信息。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官并不具备直接调用调查涉嫌当事人的通讯记录的权力。


然而,如果原告能够自行提供与争议事实密切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那么这些都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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