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在三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6.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本身不会留下案底。
案底通常指的是犯罪记录,即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的犯罪行为记录。
刑事拘留仅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
因此,单纯的刑事拘留并不会在行为人的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