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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日期:2024年08月30日

首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需连续服务达十周年以上;

其次,当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因改革而重订新劳动合同时,若此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周年,并且距离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仅相差不到十年的;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并未存在违反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情况下的任何行为表现,那么该劳资双方可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延续。

另外,当用人单位自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后却未能与其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应视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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