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企业有权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然而这需满足如下的前提条件: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满足公司的录用标准;
其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雇主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或纪律条款;
再次,如果劳动者由于行为过失导致严重失职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从而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然后,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其他公司任职,其工作行为严重干扰了当前公司的正常运转,且经企业提出警告而仍未得到纠正者;
再有,若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基于欺骗或暴力等手段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
紧接着,当劳动者因其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
最后,当劳动者因为患病或事故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尚无法恢复原有的工作能力,又无法接受雇主重新分配给他/她的其他工作岗位的境况。
同时,若劳动者工作表现欠佳,尽管经历了用人单位的技能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一系列补救措施,但最终还是未能胜任所赋予他/她的职责和任务时,企业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聘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