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准许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涉嫌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被逮捕的必要性;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可能会对证据进行销毁、篡改,或者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甚至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等,此时虽然具备逮捕的必要,但是却不宜立即实施逮捕措施。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拘留的时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拘留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