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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 日期:2024年09月05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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