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之后购置的房产并非全然属于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即便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进行购房的过程中,如若该房产是由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进行购买,并在其父母出资之后明确地为自己子女所有的话,那么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单方面所有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妇共同所有之范围。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这类房产将不会被列入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唯有关于那些真正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住宅,这些房产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即是法律领域所公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其中既包括了双方都有权使用的具体的物质资产、资金资源,又涵盖了一些抽象化的无形财产。而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则将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中的规定,运用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这些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