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之际,新增设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如若任何一方提出不愿离婚的要求,皆可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鉴于此项举措,我们称其为“三十日冷静期”。
倘若经过该期限之后,则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六十日为止,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赴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以办理领取离婚证之手续。
因此,即便是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完成所有程序并获得离婚证书也至少需要一整个月的时间。
在办理协议离婚时所需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包括:
1.本人常住户籍册以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明文件;
3.详细且明确的离婚协议书;
4.夫妻任意一方需分别提交两份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每张照片规格应符合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