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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 日期:2024年09月26日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之法律保障的要点如下:


第一,所有人均不可对非婚生子女施以任何形式的歧视及侵害其人身安全;


其次,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对其应承担起抚养及培育的法定义务,而未直接履行此责任的父母,则应对年幼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再者,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为生父母提供赡养及援助的职责;


最后,非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权上,享有与其生父母等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且属于非婚生育的子女,应当优先由其母亲承担起直接抚育的责任。这一决定主要考虑到婴幼儿对母爱在日常生活照料以及精神需求方面所表现出的高度依赖性。然而,若母亲在此过程中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育儿能力而无法承担抚养义务,或者即便具备抚养资源却未能履行相关责任,抑或是存在其他显然不适合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外在因素,那么法院有权将该儿童判归父亲直接收养。在任何一种判决结果下,父母双方仍需履行各自的抚养义务,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成年为止。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则会依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父母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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