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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过错方,抚养权归谁

作者: 日期:2024年10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夫妻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孩子的抚养归属最终将由家长们自行商议决定;若达不成共识的话,那么法院将会依据以下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裁决:首先是针对不到两周岁的儿童,依据一般的法律规定这部分孩子应该跟随母亲居住,但是如果母亲具有以下所述各类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孩子则可以跟随父亲生活:(1)如果母亲不幸身患长期不能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且这些病状使得孩子不便与其一起生活;(2)如果母亲存在有能力尽抚养义务却故意不为的情况,同时父亲表示希望抚养孩子;(3)除此之外,还包括因为各种不可避免的因素使得孩子确实难以跟从母亲继续生活。其次,对于父母双方协议同意让他们不满两周岁的孩子随着父亲生活,且没有对孩子的健康发展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这样的安排也是允许的。再次,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享有对其的监护权,但如果其中一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判给他/她抚养:(1)已经做完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完全失去了生育能力的一方;(2)孩子已经跟着他/她生活了很长时间,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发展构成明显损害的一方;(3)如果他/她没有别的孩子,而另一方反而拥有多个孩子;(4)孩子跟着其中一方生活,可以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可是另一方却患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状况,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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