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或抗诉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然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特殊情况时,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通常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至四个月。特殊情况下,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进一步延期。审理期限受案件复杂性影响,无固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