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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监执行的具体条件

作者: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关于收监执行的具体条件如下:

1.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2.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3.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缓刑或其他形式的处罚;

4.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均不在收监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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