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拘禁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嫌疑人的行为本身并未触及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
其次,虽然涉嫌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
再者,是因证据不足或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
另外,如果嫌疑人在实施拘禁行为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或者给受害人带来严重伤害,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和原谅,那么检察院也有很大可能性会考虑不予起诉。
然而,关于是否起诉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检察院手中,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