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陷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期限被严格控制在三十七日内,这是由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所给予的最长国内司法羁押期限。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可能会依法向检察院申请对其实施批捕,或者将其予以释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必须在这个期限内被羁押,实际的拘留期限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