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反之,只有当被告人被依法追责并认定其具备不适用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定情节时,才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以下为相关规定的详细解释:
首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即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实施审讯,如发现存在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务必予以立即释放;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未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公安机关也须立即将嫌疑人予以释放;
再者,若在刑事拘留后,经过专业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明确且证据完整充分,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则被告人必须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口头承认或有其他确切线索证明其涉及刑事案件,并且在拘留期间未获得无罪释放结论,那么便会因此产生案件记录。
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的专业调查后,可以确定他是清白的,那么便可以释放该嫌疑人,而不会留下相关案件记录。